案情簡介 被異議商標“石田”由自然人陳某申請注冊在第9類第0904、0913類似群組商品上,日本株式會社石田以該商標與其注冊在先的“ISHIDA”商標在第0904類似群組商品上構成近似商標為由,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該案經異議復審裁定后由被異議人陳某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日本株式會社石田在被異議人起訴后便委托超凡代理該案的應訴事宜,超凡律師在訴訟過程中提供了大量證據證明,日文“いしだ”是日語中常見的姓氏,讀音為“ISHIDA”,通常被翻譯成中文“石田”。而早在上世紀90年代株式會社石田的“ISHIDA石田”商品就已進入中國市場,且株式會社石田一直都將“ISHIDA”商標與中文“石田”一并使用,“石田”一直以來都被衡器行業的業內人士以及廣大消費者當做“ISHIDA”的唯一中文翻譯,并與“ISHIDA”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 北京市一中院最終支持了超凡律師的代理意見,認為被異議商標“石田”與引證商標“ISHIDA”在讀音、外型上有所區別,但是“ISHIDA”是日文“いしだ”的讀音,翻譯成中文為“石田”。根據株式會社石田提供的實際使用和宣傳證據,也可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株式會社石田一直是將“ISHIDA”與“石田”一并使用,在相關公眾中已將“ISHIDA”與“石田”建立起了唯一的特定的聯系和指向。特別是考慮到陳某與株式會社石田為同行業者,對于該行業中的消費者和其他生產者而言,不能排除在看到被異議商標“石田”時,會聯想到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引證商標“ISHIDA”及其中文譯名“石田”,并進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被異議商標“石田”與引證商標“ISHIDA”構成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在第9類第0904群組商品上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被異議商標

印證商標
案件點評 在“石田”商標異議案件中,由于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要素不同,一個是漢字商標,一個是字母商標,整體外觀并不近似,且“ISHIDA”并非固定的英文單詞,與同樣為非固定中文詞匯的“石田”在讀音、含義上也有所差異,因此要判定兩商標構成近似存在較大難度。由不同要素構成的兩個商標如何判斷是否構成近似,以及以什么為最終判斷標準是該案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結合另一件與本案類似的商標異議案的審判結果,我們可以更清楚的回答上述問題。 廣東省一家企業申請注冊了一枚“FOX金狐貍”商標,北京業宏達經貿有限公司在公告期內對該商標提起了異議,認為該商標與沃爾西有限公司注冊在先的“ ”商標構成同類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業宏達公司為沃爾西公司在國內的唯一指定授權代理商。北京高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被異議商標“FOX金狐貍”與引證商標“ ”的構成因素不同,但是在指代事物、含義方面相同,被異議商標若與引證商標共存于類似商品上,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兩者是源于同一市場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存在其他特定聯系。據此,北京高院終審判決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對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與“石田”商標案對比分析可以發現,“FOX金狐貍”商標異議案件中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樣由不同要素構成,商標標識本身并不構成近似,但在先商標權人同樣通過提交大量證據,證明在先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被相關公眾稱為“WOLSEY金狐貍”。而正是由于在先狐貍圖形商標與“WOLSEY金狐貍”之間的這種緊密聯系,使得消費者存在將“WOLSEY金狐貍”與在先狐貍圖形商標混淆的可能性,一旦產生混淆,消費者將無法通過商品負載的商標來識別商品來源。 因此,關于近似和混淆的關系,正如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在1979年的McGreger-Doniger一案的判決中所說:關于商標的近似性,有一個重要原則必須遵守,那就是商標近似本身不是判定商標侵權的標準,關鍵在于近似是否有可能導致混淆,盡管兩個商標非常近似,并非必然引發混淆可能性的問題。同理可知,兩個看似存在一定差異的商標,并非必然的不會引發混淆可能性?梢,混淆可能性是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最終判斷標準,而商標標識本身的近似只是認定混淆可能性的一個方面。 兩商標在標識上所具有的近似性,容易使消費者自然的將兩商標聯系起來,我們可以稱之為商標的“先天聯系”,這種“先天聯系”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因而理所應當予以制止。在上述案件中“ISHIDA”與“石田”、“ ”與“FOX金狐貍”在商標標識上并不具有近似性,不足以使消費者將兩者聯系起來,也即上述商標的“先天聯系”不足。但異議人通過提供大量證據證明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已經在“ISHIDA”與“石田”、“ ”與“金狐貍”之間建立起了唯一的特定的聯系和指向,這種通過實際使用使商標與某標識形成一一對應關系的情況,可以稱之為“后天聯系”。而這種“后天聯系”同樣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因此也有依法予以制止的必要。上述兩案中法院正是因為此種“后天聯系”的存在,最終判定兩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