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以下簡稱華能集團公司)成立于1989年3月,是特大型國有獨資電力集團公司。1992年,華能集團公司取得了“華能”和“HUANENG”的商標專用權,核準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1類至34類,截至1995年底增至第42類,且均在續展期內進行了續展。該公司的部分下屬企業將“華能”或者“華能”字樣用于戶外廣告牌匾。國內眾多媒體均對該公司進行過宣傳,其企業字號“華能”也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河北省廊坊市華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廊坊華能建材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24日,主要經營輕質建筑材料、輕鋼龍骨、烤漆龍骨的制造、建筑保溫、裝飾材料的批發及零售等。該公司辦公樓樓頂處標注有“華能橡塑”字樣,其企業及相關產品的宣傳資料上還使用了“華能建材”、“HuaNeng”等字樣,上述產品分別屬商品國際分類中的第17類和第19類。
2004年,華能集團公司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廊坊華能建材公司停止侵犯其“華能”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使用冠有“華能”字樣的企業名稱、認定“華能”為馳名商標、并賠償其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廊坊市華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冠有“華能”字樣的企業名稱,并停止涉案的侵權行為;二、廊坊市華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華能集團公司兩萬元;三、駁回中國華能集團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此案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除將上述民事判決第一項變更為“廊坊市華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中國華能集團公司注冊商標權的行為,并在從事與‘華能’和‘HUANENG’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相同或類似的經營活動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華能’字樣的企業名稱”,其余均維持原判。
評析: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解決企業名稱權和商標權沖突主要有兩個原則,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及禁止混淆原則。
本案中,華能集團公司的“華能”商標于1992年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核準注冊,而廊坊華能建材公司于1996年9月才登記成立,因此,在華能集團公司的“華能”商標與廊坊華能建材公司的企業名稱發生沖突時,根據法律規定,首先應保護華能集團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這個不難理解。
而禁止混淆原則在該案中的適用問題則有必要予以探究。所謂混淆,是指在后權利的標識與在先權利的標識相同或者相近似,使相關公眾對兩權利的主體產生誤認,誤認在后權利主體的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于在先權利主體,或與之存在某種聯系!盎煜龢藴省辈粌H包括公眾可能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錯誤,令人無從分辨來自不同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直接混淆;還包括雖然不至于令人以為某一商品是由該企業生產的,但可能使消費者誤認為兩個企業之間有某種經營上的聯系的間接混淆。無論直接混淆還是間接混淆,只要求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而不一定要求有混淆的事實。目前,包括我國在內很多采用混淆標準的國家,已經采納了包括直接混淆和間接混淆在內的廣義混淆標準,使之更有利于對商業標識的保護。
本案中,華能集團公司的注冊商標為“華能”漢字,其中“華”為繁體字。廊坊華能建材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的字號為“華能”,兩個字均為簡體。由于簡體漢字與其相對應的繁體漢字在發音、含義等要素方面均完全相同,僅僅是用字筆劃的繁簡不同,普通公眾不會因此而產生簡體“華能”不同于繁體“華能”的認識。所以,無論是簡體漢字還是繁體漢字,作為商標獲準注冊后,其相對應的另一種字體漢字的內涵應當受到同等程度的保護。因此,本案中廊坊華能建材公司使用的“華能”名稱應視為與華能集團公司的“華能”商標相同,構成混淆。
而關于廊坊華能建材公司“華能建材”字號非“華能”字號的問題。雖然廊坊華能建材公司并未單獨將簡體“華能”或繁體的“華能”用于其宣傳資料或戶外牌匾,而是使用了“華能建材”或“華能橡塑”,但其中“建材”和“橡塑”均是對某類產品的通用表述,“華能”二字仍然起到了區別不同產品的標識作用。因此,該使用仍應認定為商標性質的使用,屬于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華能集團公司注冊商標“華能”近似的商標的行為,亦構成混淆,侵犯了華能集團公司對其注冊商標“華能”所享有的專用權。
此外,華能集團公司曾在本案一審時,請求法院認定其“華能”商標為馳名商標。那么,“華能”商標在本案中是否應當認定為馳名商標?
由于在解決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過程中,對于該商標是否馳名并非法律規定的必須要件,所以目前法院在認定馳名商標過程中,認為只有當原告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既非同類也不是相類似商品的情況下,才可能涉及到認定馳名商標的問題;否則,如果原告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屬于相同或相類似商品,類似于本案中的情況依照普通商標侵權案件的規則進行審理就可以。這種情況下,法院往往對原告要求認定馳名商標的訴訟請求不予審理。根據本案事實,華能集團公司在第1類至第42類商品或服務上均注冊了商標,其中在第17類和第19類商品上注冊的商標已經覆蓋了廊坊華能建材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因此,完全可以依據我國商標法對注冊商標的保護規定處理本案,所以法院以不影響對廊坊華能建材公司的行為作出侵權認定為由,駁回華能集團公司要求確認其“華能”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的主張并無不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