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某縣豆制品廠在第29類肉等商品上提出“老李”商標的注冊申請,商標局予以駁回,申請人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僅為以普通字體表現的常用姓氏稱呼,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商標識別作用。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申請人為了說明申請商標具備顯著性,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證據:1、“老李”商標在第30類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2、“老李牌”產品所獲的榮譽證書復印件;3、“老李”商標在報紙上的宣傳資料復印件。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從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看,“老李”商標已經在第30類豆制品等商品上獲準注冊。申請人從1995年開始使用“老李”商標,“老李”牌系列產品多次獲得浙江市場優秀品牌、暢銷食品及中國國貨名牌食品、2001年杭州國際博覽會金獎、2002年浙江農業博覽會銀獎等榮譽稱號,“老李”商標被認定為1999及2003年蒼南縣名牌商標,被浙江省多家報紙廣泛宣傳。通過申請人的宣傳及使用,“老李”商標已為浙江省消費者廣為熟悉,與申請人之間形成了特定的產源關系,能夠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不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不予注冊的標志,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
審理結果:
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商評委決定如下:申請人申請注冊的“老李”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普通姓氏作為商標的顯著性問題。我國民間歷來有以姓氏作為字號的商業習慣,諸如張記、王記、李記之類的字號十分常見。在國外,以姓氏作為商標的作法也很盛行。例如福特(Ford)、飛利浦(Philips)、愛立信(Ericsson)、卡迪拉克(Cadillac)等。字號與商標在本質上具有同源性,都起著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標意識的勃興,商品、服務經營者自然產生了將其在商業上使用的姓氏作為商標注冊保護的愿望。我國《商標法》及《商標審查標準》對于這個問題未作明確規定,在商標審查實踐中,商標審查機構的認識與做法并不是很一致。有一個時期,以普通姓氏申請注冊的商標大量遭到駁回,但又通過復審程序獲得注冊。從實際效果來看,對這個問題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如果一概予以駁回,有違我國傳統的商事習慣,會挫傷市場主體創立商標的積極性。另一方面,由于普通姓氏并非為某一個人所專用,重姓、乃至重名的情況都比比皆是,如果一律準予注冊,有可能使商標注冊人享有不適當的壟斷權利,進而妨礙其他經營者對其姓氏的合理使用。為了維護公平競爭,提高法律實施的效益,應當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引導市場主體的商標注冊行為,科學界定相關的商標審查標準。
關于以姓氏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問題,各國商標法的規定在表述上有所不同!度毡旧虡朔ā芬幎,“僅由以普通方式表示常見的姓氏或名稱的標志組成的商標”,不可以取得注冊!兜溕虡朔ā芬幎,商標可以使用標語、姓氏、公司名稱或不動產名稱,但商標權所有人無權禁止他人在貿易活動中和在以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的工商活動中使用自己的名稱!侗群杀R經濟聯盟統一商標法》規定,倘若不違反民法的一般條款,姓氏可用作商標。但是,此種商標的所有人不得反對同姓氏者將此姓名僅為證明身份、而非賦予商標性質之使用方式!栋锥砹_斯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法》規定,名人的姓、教名以及派生名,還有其肖像和摹寫,除非經他們本人,他們的繼承人或有資格的實體同意,不能作為商標注冊。我國臺灣地區《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認為,“未經設計之習見姓氏”,例如“唐氏”指定使用于糖果商品,為不具有識別性的標志。
筆者認為,對于以姓氏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要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其一,對于僅以普通形式表現的常用姓氏,應判定為缺乏顯著性,不予注冊;非常用姓氏,或者用特殊形式表現的姓氏,或者以姓氏與其他要素組合在一起,具備顯著性的,可以注冊。究竟何為常用姓氏,在國外有一些做法,比如根據在電話簿中出現的次數來確定,但這種方法在我國并不適用。在商標審查中,似可考慮借鑒有關詞典中附錄的英美常用姓氏、公開發布的姓氏統計數據等資料,根據個案的情況具體判定。
其二,對于經過長期使用取得商標顯著性的普通姓氏,可以注冊。為尊重我國民間的商業習慣,保護個體私營業者通過誠實經營創立的商譽,對于以普通姓氏作為商標長期使用并使之形成較高知名度、產生識別作用的,可以準予注冊,但同時應當考慮到與先使用權、合理使用等制度的銜接問題。
其三,對于在社會公眾當中具有明確指稱對象的外國名人姓氏,應依《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以其易產生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外國名人姓氏的法律保護問題,存在著一定的復雜性。一方面,人們習慣僅以姓氏來稱呼外國名人,如科爾、克林頓、布什、格拉夫、喬丹等公眾人物,這些姓氏在人們的觀念當中明確地指向某一特定的外國知名人士,由此產生了名人形象權的保護問題,如果允許外國名人姓氏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注冊為商標,既有損于相關主體的人格權益,也有損于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嚴肅性;另一方面,使用某一姓氏的自然人通常為不特定的多數人,如何確定名人形象權的范圍與界限,有待于深入研究。有鑒于此,如果在審查程序中發現申請商標為外國名人姓氏,似以該商標會產生不良影響予以駁回為妥。
本案中,申請商標“老李”并非普通印刷字體,而是采用了書法字體的表現形式;申請人對于其“老李”商標進行了大量的使用與宣傳,獲得了很多獎項,使之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從而在相關公眾當中建立了商標的識別性;另外,其“老李”商標在其他類別上已經獲得注冊。綜合考慮上述情況,商評委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是適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