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百貨公司在第11類“燈”等商品上提出“SHANGHAITANG及圖”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譯為"上海灘",是舊時對上海的稱謂,盡管使用的是英文,但仍未改變其地名的含義。故依據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標法》第八條第一款第(9)項、第二款、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駁回。
申請人復審稱,"上海灘(SHANGHAITANG)"不等于"上海(SHANGHAl)"。上海灘源自于20世紀20年代至30年代繁華的上海外灘,"上海灘"這三個字所涵蓋的范圍已遠遠超過了"上海"所包含的地域、地理概念的范圍。SHANGHAITANG作為文字是有顯著性的,請求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合議認為,申請商標"SHANGHAITANG及圖"的文字部分"SHANGHAITANG"是"上海灘"的英文音譯。"上海灘"是舊時人們對上海外灘地區的俗稱,同時也是一個有著特定歷史含義的名詞,其整體含義與作為上海市行政區劃名稱的"上海"不同。申請商標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能夠起到商標的識別作用。因此,申請商標可以準予初步審定。
點評:
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標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新《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也規定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只是將除外條款改為“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從而使地名可以注冊為商標的情況增加了兩種。
新舊商標法都禁止地名作為商標使用、注冊,是考慮到地名作為一定范圍內人們共同使用的行政區劃的名稱,往往起不到商標的識別作用,同時,如果地名被一家企業作為注冊商標獨占、專用,將會妨礙他人對于地名的正當、合理使用(特別是作為貨源標記的使用)。但地名禁用為商標并不是絕對的,商標法對此附加了一些限制條件,又規定了除外條款。其中,如何認定“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般認為,“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指的是申請商標文字具有地名含義以外的、強于地名含義的其他含義,換言之,也就是能夠起到商標識別作用的含義。筆者認為,“地名具有其他含義”包括三種情況:其一,該地名文字本身是有著常見含義的詞匯,例如“朝陽”(遼寧省朝陽市)、“長樂”(福建省長樂市)“振興” (丹東市振興區)之類;其二,該文字是有著明確指稱事物的名詞,例如“黃山”(安徽省黃山市,同時也是黃山風景區的名稱)、“靈山”(廣西壯族自治區靈山縣,同時也是無錫靈山風景區的名稱)之類;其三,地名與其他文字結合為一個明顯有別于地名含義的新詞。
本案中,申請商標的文字部分“SHANGHAITANG”是“上海灘”的英文音譯,而“上海灘”中雖然含有文字“上!,但其整體作為有著特定歷史含義的名詞,明顯不同于作為行政區劃名稱的“上!。一提到“上海灘”,很多消費者就會自然聯想起20世紀早期的舊上海各路人物闖蕩江湖、風云變幻的社會環境。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定“SHANGHAITANG” (上海灘)具有強于地名含義的其他含義,并準許其作為商標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