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7年7月28日,北京藍色快車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準,獲得“藍色快車”注冊商標專用權。2000年7月28日,長春藍色快車公司受讓了上述注冊商標。長春藍色快車公司為LENOVO Think產品在國內目前唯一的授權維修商。長春藍色快車公司在西安授權從事技術服務的合作機構是中鐵陜西公司。2002年4月,傅永強經長春藍色快車公司培訓獲得“藍色快車硬件工程師”稱號,2004年3月,傅永強從中鐵陜西公司離職。2004年5月,西安市工商局經范文英申請,核準注冊了個人經營的高新區藍色快車維修服務部。藍色快車維修部服務單記載的聯系人為傅永強,傅永強稱其是陜西中關公司的工程師,但其給客戶維修電腦后,藍色快車維修部出具了發票。長春藍色快車公司稱其是基于同一事實將范文英、傅永強共同起訴,并認為范文英、傅永強侵犯了其注冊商標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定“藍色快車”為馳名商標;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賠償損失。
裁判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本案不涉及“藍色快車”是否為馳名商標的認定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商標馳名與否取決于商標權人對于商標的經營與維護,是一個動態的變化的事實狀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由此說明,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實行被動原則,不依職權直接確認馳名商標,即只有在當事人提出請求且根據案情需要人民法院才依照法律規定作出認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如果被控侵權人在同一種商品(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商標注冊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則無須對是否馳名商標作出認定。如果被控侵權人在跨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人民法院方對爭訟之商標是否馳名進行審查認定。本案范文英與長春藍色快車公司從事的服務雖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在服務的對象、方式等方面相關,存在著特定聯系,屬于類似服務。因此長春藍色快車公司請求認定“藍色快車”為馳名商標,事實依據不足,本案對此不予涉及。
二、范文英侵犯了長春藍色快車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企業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易使消費者對不同來源的服務產生某種聯系,此行為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保護生產經營者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由此規定說明,此種形式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文字相同或近似;在相同或者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突出使用;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其中突出使用是將與注冊商標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號從企業名稱中脫離出來,醒目的使用。判斷范文英是否侵犯長春藍色快車公司注冊商標權,應依據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及上述法律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范文英將與長春藍色快車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藍色快車”登記為企業字號,二者從事的服務相類似,《中國行業資訊大全—IT行業卷》及西安辦公網發布的藍色快車維修部信息中均突出的使用了藍色快車注冊商標,此事實可以證明這種突出使用的方式易使相關公眾對范文英所提供服務的來源與長春藍色快車公司相互聯系,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同時范文英的企業字號在注冊商標之后,因此范文英使用“藍色快車”作為企業字號,符合上述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侵犯了長春藍色快車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本案中,長春藍色快車公司成立于1999年,經過多年的經營,獲得了多項榮譽,在消費者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傅永強曾在長春藍色快車公司授權的機構工作,而該機構系聯想西北地區經銷商,同時藍色快車維修部服務單記載的聯系人為傅永強,其給客戶維修電腦后,發票出具人是藍色快車維修部,《中國行業資訊大全—IT行業卷》根據企業提供的信息發布的廣告記載傅永強為總工程師,由此證明范文英使用的企業字號主觀上具有明顯搭便車的故意,客觀上借用了長春藍色快車公司的聲譽,可能使消費者對市場主體及其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從而獲取了不正當利益,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侵犯了長春藍色快車公司的競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傅永強不應作為本案訴訟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本案中,因長春藍色快車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傅永強是藍色快車維修部工程師或聯系人,該服務部的業主和實際經營者均為范文英,同時長春藍色快車公司也未能提供傅永強為藍色快車維修部的實際經營者和合作者的證據,因而藍色快車維修部使用“藍色快車”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字號,其民事責任應由范文英承擔,長春藍色快車公司基于此事實將傅永強作為本案訴訟主體,法律依據不足。
綜上判決:范文英停止使用含有“藍色快車”字號的企業名稱;范文英停止侵害“藍色快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范文英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范文英賠償長春藍色快車公司損失20000元;駁回長春藍色快車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