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2011年10月25 日,江蘇西沃里貿易有限公司在第33 類“葡萄酒,冰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成份的)”商品上申請注冊了“華麗特WALLET及圖”商標(即申請商標),2012年6月14日被商標局以“該商標與沃林農業(青島)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9238473號WALLEN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近似”為由,駁回該申請商標的核準注冊。
辦案分析:
本案中,我司商標代理人針對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的情況,從以下方面提出復審申請理由:
(1)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構成要素、識別主體、含義、讀音和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差異,依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申請商標理應核準注冊;
(2)根據判斷商標近似與否的首要法定原則,即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本案中,商標局僅是從其專業角度去考察商標是否近似,而未考慮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不符合認定商標是否近似的法定原則,事實上,相關公眾以一般的注意力便可將二者輕松區別開來;
(3)申請人嚴格按照申請商標“華麗特WALLET及圖”標樣進行使用宣傳,并長期使用“華麗特”系列葡萄酒作為公司招待用酒,除直接銷售外,申請人還選擇代理商簽訂代理協議銷售申請商標產品,已經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極高的顯著性,若不被核準注冊將給申請人帶來極大的經濟損失。
因此,申請商標理應得到核準注冊。
商評委裁定結果:
經過我司商標代理人對申請商標提出的充分的復審理由。最終,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華麗特WALLET及圖”與引證在先注冊的“WALLEN”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并最終決定: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