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申請人(浙江神力針織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06月12日在第25類“服裝,內衣,游泳衣,嬰兒全套衣,帽,襪,手套(服裝),圍巾,頭巾,領帶”商品項目上申請注冊的“米蘭春天+英文”商標(申請號:8389950)被商標局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該標志中含有‘米蘭’,為意大利著名城市,屬于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為由駁回申請注冊。
我司駁回復審主要理由:
一、申請人——浙江神力針織品有限公司是我國內一家大型的現代化針織企業,隨著企業建立遍布全國龐大營銷網絡,打造了“與狼共舞”、“黃帝內經”“米蘭春天”等知名品牌。
我司在本部分提交了申請人分公司及關聯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申請人企業十周年紀念刊《新神力》、《神力人》、“建黨九十周年神力針織版紀念珍藏郵票”復印件,用以證明申請人企業的知名程度以及發展實力。
二、本案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米蘭春天MILANSPRING”馳名商標的專用權利延續,申請人理應對其享有不可辯駁的專用權利。
申請人早于2002年11月27日就“米蘭春天”在第25類商品項目上申請注冊,并與2004年5月28日獲準注冊。我司認為,申請人“米蘭春天”作為其主營的一大系列品牌,已經得到廣泛的注冊保護,因此,本案的申請商標明顯是在申請人的“米蘭春天MILANSPRING”馳名商標的專用權基礎上提出注冊申請的,完全符合《商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理應予以核準注冊。
三、申請人“米蘭春天”作為臆造的文字組合,其整體上具有十分突出的有別于城市“米蘭”的其它顯著含義,作為商標使用是具有區分商品及來源的顯著特征的。
我司提出,“米蘭”兩字,雖為意大利的城市名稱,但在商標整體上不具有任何地理性描述,也不會引發相關公眾有關產品產源的誤認。同時,在中國,“米蘭”還有“米蘭花”的含義,在本質上區別于該外國地名,因此,依據《商標法》第十條中“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但書條款中“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因此,“米蘭”作為植物名稱,使得其顯著含義獲得了作為商標指示產品及其來源的顯著性,應當予以注冊使用。
四、在我國商標注冊體系中,第25類產品上含有“巴黎”、“紐約”、“倫敦”等國外城市名稱的商標不生枚舉,因此,“米蘭春天+英文”是不會引發消費者有關產品產地或者品質的誤認的,應當予以注冊。
案件結果:
2013年8月13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駁回復審決定書,決定: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案件分析:
本案的突出特點是在商標中包含有外國的城市地名——米蘭。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它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上述條款中,“地名具有其它含義的除外”與原《商標法》第八條第二款相同。本案中,我司在辦案過程中抓住了“米蘭”在我國具有“米蘭花”這一獨特性進行闡述,并提出“春天”才為整個文字的核心所在,因此,從根本上跳出了商標本身可能對地理坐標的單純描述,不僅對地理名稱做出了另外的解釋,同時也將商標的顯著部分,關注重點作出了轉移式的說明,如此,申請商標從含義本身明顯區別于該外國地名,同時,基于申請商標在宣傳及銷售過程中,從未提出該產品或者來源設計國外米蘭地區的內容,因此,根本不會造成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的誤認。同時,我司經過查詢,又提出如“夢巴黎”、“巴黎春天”、“羅瑪春天”的在先成功注冊案例,由此懇請商標評審委員會統一審查標準,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從商標評審委員會最終的決定書來看,明顯支持了我方的觀點,在辦案的過程中會經常發現,法律法規中的但書規定往往在案件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商標中包含外國地名甚至是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在商標案件中并不少見,因此,在案件的把握上探尋商標含義上的差異性,商標的顯著特征以及是否足以造成相關公眾對產品產源的誤認成為此類案件的制勝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