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2010年09月14日,安徽省亳州華夏第一井酒廠在第33類“酒(飲料),燒酒,白蘭地,雞尾酒,朗姆酒,開胃酒,蘋果酒,黃酒,料酒,含酒精液體”商品上申請注冊了“天下第一井真貢”商標(即被異議商標),2011年8月13日經初步審查予以公告。但是,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卻認為被異議商標不具有顯著性,夸大宣傳且具有不良社會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辦案分析:
本案中,我司律師針對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理由,從以下及方面予以全面反駁:
1.答辯人企業是業內知名的白酒生產企業,“天下第一井”、“九井貢酒”等品牌系答辯人獨創并長期使用的品牌。尤其是答辯人在第33類上早已擁有第1522845號“天下第一井”商標的商標專用權,本案被異議商標是其在先商標權利的延續,“天下第一井”系列商標在長期的宣傳使用中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顯著性和識別性極強,并不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缺乏顯著性的情形。
2. 被異議商標用在指定的酒等商品項目上,商標名稱與使用商品項目無直接聯系,不具備擴大宣傳或帶有欺騙性的前提條件,且“天下第一”已經泛化,諸多企業都注冊了帶有“天下第一”字樣的商標,都已被核準注冊。被異議商標并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一款七項規定情形。
3. 被異議商標使用在酒類商品項目上,不會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也不會產生任何不良影響,相反,答辯人力爭做到產品質量第一、服務品質第一,反映了積極向上的社會理念,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一款八項規定情形。
4.異議人與答辯人地處同一區域,同屬于酒類生廠商,在知曉答辯人“天下第一井”系列商標產品銷售較好的情況下,伺機提起異議,企圖阻礙答辯人的正常經營,其主觀惡意性十分明顯。
商標局裁定結果:
經過我司律師對對方異議理由的客觀剖析與積極答辯。商標局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天下第一井真貢”并未僅僅直接表示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等特點,該商標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夸大宣傳并具有欺騙性,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缺乏事實依據。最終,裁定: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第8667436號“天下第一井真貢”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