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2005-04-15日,惠志清【即答辯人】在第25類“T恤衫,襯衫,服裝,工作服,領帶,帽,內衣,襪,鞋(腳上的穿著物),腰帶”商品上申請注冊了“GREEN COAST”商標【即被異議商標】,2008-11-06日經初步審查予以公告。但是,愛爾克特英格樂有限公司【即申請人】卻認為被異議商標是對其“GREEN COAST”商標權的侵犯。愛爾克特英格樂有限公司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商標局已經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申請人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異議復審申請。
辦案分析:
本案中,我司商標代理人針對愛爾克特英格樂有限公司的異議復審理由,從以下幾方面予以全面反駁:
1.申請人的“GREEN COAST”商標并沒有在中國注冊,也未通過《馬德里協定》進行國際注冊。申請人也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在中國大陸已經在先使用“GREEN COAST”商標并使之具有一定影響。因此,其商標專用權在中國并不能得到保護。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構成惡意搶注情形。
2.被異議商標“GREEN COAST”是通過商標局嚴格審查的,符合《商標法》關于商標注冊的申請原則和審查標準,理應予以核準注冊。
商評委裁定結果:
經過商標代理人對對方異議復審理由的客觀剖析與積極答辯。經審理,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稱答辯人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存在明顯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會產生不良影響缺乏充分的事實。最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