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要點:
《商標審查標準》規定了“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币虼嗽谏虡藢彶閷嵺`中,類似“AB”結構的商標通常會與“BA”結構的商標判定為近似,但本案中商評委最終認定“君盛百貨”與“盛君”并不構成近似商標,具體原因為何?
具體案情:
深圳市君盛百貨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在第35類“廣告,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等服務項目上申請注冊“君盛百貨(JUNSEM DEPARTMENT STORE)”商標,商標局以該商標與在先已注冊的“盛君”商標構成近似為由,駁回了該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委托超凡知識產權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經商評委審理后決定,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律師分析:
商標局在進行商標近似審查時,一般會將申請商標與在先的引證商標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進行對比,以此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而商標評審委員會在進行駁回復審案件審理時,不僅會考慮商標標識本身的近似程度,還會結合當事人在駁回復審的理由闡述和證據材料來對商標近似進行再判斷。本案中,商標局根據《商標審查標準》“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的規定,引證“盛君”商標將申請商標“君盛百貨”予以駁回完全在情理之中,但申請人并未就此放棄,而是積極地采取駁回復審進行全力爭取。在駁回復審中,代理律師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的企業字號,通過申請人宣傳使用已經與申請人建立了較強的指向性,現實中申請商標沒有也不會造成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同時申請商標“君盛百貨”并非簡單地將引證商標“盛君”進行排列順序的顛倒,兩者在具體的含義、表現形式上均有一定區別,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最終商評委采納了上述駁回復審理由,認定“君盛百貨”商標與“盛君”商標并不構成近似,并決定對申請商標“君盛百貨”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后記:
截至2012年年底,我國商標累計申請量已經突破千萬大關,因此商標申請被駁回的情況時有發生,但駁回復審作為申請商標被駁回的唯一救濟途徑,尚未得到商標申請人的充分重視。據相關統計,我國商標駁回復審申請的成功率接近百分之五十,而且不少知名品牌在商標申請注冊時都有過駁回復審的經歷,因此商標申請人在遭遇商標被駁回時,切不可輕易放棄,應盡量選擇權利用盡進行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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