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淀法院)就原告上海默邦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默邦公司)與被告廊坊莫特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下稱莫特森公司)、百度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莫特森公司賠償默邦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百度公司對其中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默邦公司訴稱,莫特森公司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全稱及其字號“默邦”作為關鍵詞在百度網中進行商業推廣,在百度網中使用默邦公司全稱進行搜索時,莫特森公司的關鍵詞商業推廣結果與默邦公司的百度加V信譽認證信息同時出現。莫特森公司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百度公司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請求判令莫特森公司及百度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
莫特森公司辯稱,其設置“默邦”作為關鍵詞系合法使用,且被訴行為不會導致用戶混淆。百度公司辯稱,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盡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監管的義務,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莫特森公司將“上海默邦實業有限公司”設置為關鍵詞并在搜索結果的鏈接名稱和描述中使用該詞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百度公司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據此,海淀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點評
在關鍵詞商業推廣模式為商家提供宣傳便利、為用戶提供有效信息的同時,部分商家為增加用戶流量和交易機會,購買、利用競爭對手的商標或者企業名稱對自身進行推廣的現象不斷出現。對此類糾紛中平臺責任的審查,一是應結合個案情形,對涉案關鍵詞的構成、被訴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當前的搜索技術水平,以及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的客觀能力等各項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二是要適度提升平臺注意義務,在搜索引擎產品日趨成熟,各大搜索引擎平臺通過關鍵詞商業推廣、企業信譽加V認證等付費衍生服務獲得了商業利益和發展機會的背景下,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起與其企業地位、技術水平相對應的注意義務,根據其已掌握且可依法使用的數據,在現有技術和能力下完善關鍵詞自動過濾系統,盡可能防范關鍵詞侵權現象。三是合理設定平臺注意義務,提升平臺注意義務并不等于要求平臺對所有關鍵詞一一進行人工核查,也并非要求其屏蔽任何以企業名稱全稱為表現形式的關鍵詞,對于平臺的注意義務仍應限定在合理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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