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冒牌“五糧液”,該如何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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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冒牌“五糧液”,該如何判罰?
發布日期:2022年9月13日 瀏覽[158]

消費者如果買到假冒注冊商標的食品,是否可依據我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向經營者要求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額?近日,在一起涉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白酒的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中,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給出了答案。

  河南省自然人劉某某在商丘市一家副食店分3次購買了共計9箱“五糧液”白酒,經商標權利人鑒定均為假冒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該副食店經營者呂某某及工作人員朱某某后被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判刑。此后,劉某某將該副食店及朱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者向其退還貨款并按照貨款的10倍進行賠償。

  這起案件的關鍵在于,涉案假冒注冊商標的“五糧液”白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而能否適用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進行判罰,當事人為此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獲刑之后又被起訴

  “刑事案件該判的也判了,該賠的我也賠了……”針對劉某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退還購貨款并進行賠償,商丘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華貿副食店(下稱華貿副食店)的經營者呂某某表示,在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其已退贓并積極繳納罰金,而涉案“五糧液”白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未經過食品監督管理部門鑒定,且劉某某在短時間內分3次從其商鋪購買了9箱“五糧液”白酒,每次購買時都會全程錄像,由此可見劉某某并非一般消費者而是專業打假者,所以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非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劉某某的訴求不予支持。

  記者從案件庭審中了解到,2021年5月10日,劉某某以每箱5800元的價格,從華貿副食店購買了3箱“五糧液”白酒和8條“中華”香煙,當時呂某某與朱某某均在場。此后,劉某某又以同樣的價格于同年5月24日、26日分別購買了4箱、2箱“五糧液”白酒。在進行3次購買時,劉某某均拍攝了視頻。后經商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五糧液公司)鑒定,劉某某從華貿副食店購買的“五糧液”白酒為假冒該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

  在刑事案件中,2022年4月14日,朱某某與呂某某被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分別以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4萬元。呂某某與朱某某將違法所得的5.22萬元貨款交存至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該院已判決退還給劉某某。

  在民事案件中,針對劉某某的訴求,商丘市夏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在華貿副食店分3次購買的9箱“五糧液”白酒,經商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五糧液公司辨認鑒定,系為假冒五糧液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劉某某要求華貿副食店和朱某某退還貨款5.22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由于該貨款已經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判決退還給劉某某,劉某某可到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領取。

  同時,商丘市夏邑縣人民法院認為,劉某某購買的涉案“五糧液”白酒經鑒定系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標準應以五糧液公司“五糧液”白酒的食品安全標準為標準,而華貿副食店與朱某某銷售的涉案“五糧液”白酒顯然不符合該食品安全標準,因此,對劉某某要求二者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應予支持。

  綜上,商丘市夏邑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華貿副食店與朱某某賠償劉某某貨款10倍的賠償額,共計52.2萬元,貨款5.22萬元由劉某某到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領取。

  法律適用引發關注

  華貿副食店與朱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一審法院以五糧液公司“五糧液”白酒的食品安全標準為標準的認定錯誤,該案并不適用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而且呂某某與朱某某已經被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判刑,一審法院仍對華貿副食店與朱某某進行貨款10倍賠償的判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審庭審中,雙方主要爭議焦點為該案應適用食品安全法規定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額;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所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3倍。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適用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條件是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五糧液公司鑒定涉案“五糧液”白酒為假冒其注冊商標的商品,因此一審法院對呂某某和朱某某按照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二人定罪判刑,而假冒注冊商標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涉案商品的質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還需要進行酒質成分的鑒定。據此,法院認為該案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改判,遂撤銷了一審判決,判令華貿副食店與朱某某賠償劉某某貨款3倍的賠償,共計15.66萬元,貨款5.22萬元由劉某某到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領取。

從追究刑事責任的角度看,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若無證據證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不滿足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在食品上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了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情節嚴重的,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北本┦杏坡蓭熓聞账蓭煵懿氏荚诮邮鼙緢笥浾卟稍L時表示,該案中,兩被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五糧液”白酒的金額超過5萬元,所以法院以經營者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判刑。

  針對該案,為何二審法院選擇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非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曹彩霞分析說:“從追究民事責任的角度看,該案中沒有對假冒注冊商標的‘五糧液’白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質量檢測,但認定其使用的標志為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被告經營行為屬于對消費者的欺詐,所以法院最終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定華貿副食店與朱某某承擔3倍貨款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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