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習慣以長遠“眼光”來形容搶注商標的現象,但恰是這種搶注行為既暴露了中國商標法的不完善,又揭示出部分商人缺乏對商標概念領悟下的急功近利行為。 大量的商標糾紛為企業品牌運營發出警示。首先,企業商標當盡量規避可預見的法律糾紛,以免累及企業品牌本身。盡管企業會借助容易引發爭議和分歧的品牌標志方便開啟市場,但品牌形象的易爭議性會傷害消費者對該企業的文化認同,進而牽制企業的轉型,甚至使企業發展面臨瓶頸。如喬丹體育使用有爭議的商標,即便在國內不會構成侵權,但其要走出國門將面臨痛苦抉擇,甚至失去以喬丹品牌開拓國際市場的空間,而不得不在國外換用其他品牌商標。顯然,這無疑將導致企業品牌、商標和企業文化傳播等方面的混亂和管理協調成本。 當前國內部分人士習慣性地賭之以“眼光”搶注商標,以借力可能發展成公共資源的標志,是源自現行商標法的不盡完善。事實上,導致商標搶注變成生意和爭議商標獲得支持,恰是商標注冊的激勵不相容,如盡管商標法對商標所有人商標三年不使用將撤銷之規定,但一般都是不申請撤銷便不予理會,從而致使商標搶注增加了正常的商業活動成本。同時,當前商標法盡管規定諸如縣級以上地名、公共人物人名等不能隨意注冊外,但商標注冊和監管部門往往基于商品注冊的收費性等而執法不嚴,如林書豪這一人名在前年注冊商標成功,暴露了商標主管部門在國內外人名注冊商品的管理不善,若人名注冊需本人申請才可,則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商標注冊之亂象。因此,監管部門當前應借助目前頻發的商標糾紛,推動和規范商標監管市場,使其走向良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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