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新邦商標·劉海東]
商標是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消費者通過商標識別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經營者通過商標吸引消費者。指示商品的來源是商標的核心功能。傳統意義上,判斷商標侵權與否的關鍵在于商標使用行為是否導致消費者可能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發生混淆,即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
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有著明顯的區別,它無法像商品商標那樣直接將商標綴附于商品之上,而是要通過廣告、招牌、合同等途徑進行展現和使用。服務對象一般較為穩定,服務場所較為固定,公眾對服務品質的評價更多的來源于服務提供者本身,相比對商品品質的評價更有明顯的主觀好惡。
因此,判斷服務商標侵權混淆可能性的考量標準不能簡單的評判商標標識是否近似,還要強調評判標準的全面性和客觀性,充分考量商標顯著性、服務類似度、服務知名度及商標使用等多個維度,做出準確的判斷。 |